银监会发布《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将原有12大项行政审批项目,清减3项,保留9项。
其中,包括城商行省内新设分行、股份行新设不跨省的二级分行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要遵循统一程序等规定。
开设分行更便捷
《通知》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除信托公司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业核准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城市商业银行省内新设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不跨省的二级分行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
此前,国有银行和股份行的分行开设需要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出申请,当地银监局受理并做出初步审查,最终由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由所在地银监局直接审批,节省了审批环节,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新开设分行的效率,银行当然是欢迎的。”一位商业银行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根据此项改革,银行新申请开设分支机构的周期有望缩短。
银监会还提出,改进机构准入辅导,为尽可能给申请人提供便利,在正式受理机构准入事项前,各准入审核部门应充分与申请人沟通并进行前期辅导,按照可研、论证、受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在辅导阶段认为不具可行性的事项,应将意见直接告知申请人。
另外,此次《通知》下放至银监局的审批权限还包括:银监会已规定由银监局审批的高管人员,其个案审批不再报上级准入部门核准;消费金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由所在地银监局核准等。
任职资格审查更标准
《通知》要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时,实行事后报告制,填写备案登记表,无须提交原岗位离任审计报告。
较此前的政策,此举省去了上述高管平级调动时的任职资格审核环节,“对这些机构来说,高层平级调动是很经常的事情,用事后报告取代事前的任职资格审查,这样可以省掉一些管理上的固定程序,提高管理效率。”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表示。
根据银监会2003年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各中资银行、外国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本机构内作同级职责平行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无须重新进行核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调动的离任稽核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可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另一方面,银监会再次强调了对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资格审查需严谨。
《通知》提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要遵循统一的考核、考试和考察程序。考核是通过审核个人职业经历、履职表现,察看其业务能力、职业操守和有无不良记录。考试是通过专业考试,察看其是否具备任职所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考察是通过面谈察看其综合素质和展业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