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底, WTO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专家组报告,裁定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管理措施违规。一个月后,中国拿起了法律武器,向WTO的上诉机构提交相关上诉文件。据悉,中方对专家组报告中超过170处段落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报告曲解了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文件,进而要求上诉机构驳回专家组报告中有关中方“出口配额”违规等裁定。近日,商务部对此事也表示,无论结果如何,中国环境保护、环境政策目标不会改变。
中方提出上诉
“我们注意到,美方于4月8日就其诉我稀土、钨、钼相关出口管理措施的世贸争端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上诉,中方于4月17日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交叉上诉。”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目前本案正处于上诉机构的审理阶段,中方将会全力做好上诉工作。无论上诉结果如何,中国保护资源、环境的政策目标不会改变,也将继续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加强对资源类产品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
WTO在3月26日发布了有关中国稀土案的专家组报告,支持大部分美、日、欧三方的诉讼要求,也驳回了部分起诉方的主张。报告认为,中国对包括17种稀土原材料、钨和钼等施加的出口限制措施违规,初裁中国涉案产品的出口管理措施违规。
商务部表示,对于专家组裁定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以及出口配额管理和分配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方感到遗憾。
而按照相关规定,上诉机构应该在60天、最多不超过90天的时间内做出答复,支持、修改或驳回专家组报告。这标志着,中国稀土出口争端案由争端解决程序进入上诉程序。不过,上诉只能从法律解释角度提出不同意见,不能重新质证,或者新开议题。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世贸组织尊重成员的自然资源主权,认可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目标,这一点在专家组的报告当中已经有所体现。”沈丹阳也表示赞同。
对于中国的上述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专家认为:“就目前而言,对于上诉最终结果来说,希望与忧虑并存。在出口税问题上,一些专家组成员以及俄罗斯、巴西、阿根廷等成员方对中国相关立场的支持使我们看到了希望。不过,从WTO以往的司法实践看,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裁决的可能性并不很大,这也是我们对上诉结果的隐忧。但即便如此,也不应动摇、甚至放弃争取权利的决心和信心,因为上诉毕竟是我们重申观点和立场的重要机会。”
按照国际规则来“出牌”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高尖端产品的频频推出,全球对稀土量的需求增长迅速。而稀土的生产、加工对生态环境影响巨大,其开采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比较严重。近年来,中国政府通过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及出口通道的限制,以实现保护稀有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这引起了美、欧、日等视稀土为战略资源且长期从中国进口的传统“大户”们的不满。不过据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稀土出口配额总量2.4万吨,但全年实际出口稀土配额产品实物量仅为2.29万吨,并未完成配额。
中国稀土出口配额争议始于2008年,随后在2009年,欧盟就提出过要求中国解除对稀有金属产品的出口配额制度;2010年,美国、墨西哥等国又向WTO提交备忘录,要求中国取消稀土出口配额制度;直至2012年底,美国、日本、欧盟提起关于稀土问题的诉讼,认为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对各国的高端产业等产生了影响,有必要通过WTO进行解决。所以对于中国稀土行业来讲,按国际规则“出牌”成当务之急。
对此,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金柏松强调,一是明确资源所有权。国外所有矿产资源都为私人所有,所有权明晰。但是,中国的资源所有权不明晰,应该明确资源持有者的所有权和开采权以及自由经营权,积极落实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关的贸易投资的自由原则。
二是战略资源封存。应学会按照国际规则办事。美国目前没有对稀土出口征税,我们也不宜对稀土出口征税,美国实行战略封存,我们也可实行战略封存。
三是安全原则。国际上有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概念。世界贸易组织认为,安全原则是例外的。这一原则对于中国也是适用的。我国应设立法案,鉴于国防安全,对军民两用物品实行出口管制。凡是有可能用于军事的资源、技术出口,包括有些可以用于军事的稀土,中国可以理直气壮地禁止出口。
此外,中国应积极争取稀土交易话语权,对此金柏松建议:第一,将稀土资源通过公平交易,集中于少数企业;第二,在交易所上市,实行现货、期货24小时交易,为世界自由贸易发展作贡献;第三,还可以考虑用人民币标价,促进人民币跨境交易。
根据行业组织中国稀土学会网提供的数据,中国3月份对美国和日本的稀土出口同比皆有增长,其中对美增长10.85%,对日增长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