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718号)要求,民政部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民办函〔2014〕222号),在北京、河北、河南、江苏、安徽、四川等省7家养老机构开展国家只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试点工作。
据了解,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以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应用物联网技术,在养老机构开展老人定位求助、老人跌倒自动检测、老人卧床监测、痴呆老人防走失、老人行为智能分析、自助体检、运动计量评估、视频智能联动等服务。
民政部要求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据了解,《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透露,经研究决定,民政部决定在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北京市大兴区新秋老年公寓、河北省优抚医院、江苏省无锡市失能老人托养中心、河南省社区老年服务中心中州颐养家园、安徽省合肥庐阳乐年长者之家、四川省资阳市社会福利院等7家养老机构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试点工作。
而此次试点的目标也很明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应用物联网技术,在养老机构开展老人定位求助、老人跌倒自动监测、老人卧床监测、痴呆老人防走失、老人行为智能分析、自助体检、运动计量评估、视频智能联动等服务。通过示范工程建设,依托养老机构对集中照料人员开展智能化服务,研究探索养老机构对周边社区老人开展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形成一批技术应用成果,促进智能养老物联网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试点单位根据试点任务要求,抓紧完善实施方案,落实建设条件,尽快启动示范工程建设。试点要注重对新型生产组织方式、产学研联动机制、商业应用模式的探索,充分发挥物联网在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着力形成示范和引导效应。试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本着经济适用、自主可控的原则,鼓励优先选用国产化设备、工程和服务。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试点为智能养老服务探路
《通知》明确规定了此次试点工作肩负三大主要任务:
(一)建设养老机构智能养老物联网感知体系。为养老机构配置环境监控设备、老人健康护理设备、老人日常生活服务设备等,完成养老机构物联网感知体系建设。建设老人体征参数实时监测系统、老人健康障碍评估系统、专家远程建议和会诊系统、视频亲情沟通系统、物联网监控与管理系统等,提供入住老人实时定位、跌倒自动监测、卧床监测、痴呆老人防走失、行为智能分析、自助体检、运动计量评估、亲情视频沟通等智能服务。
(二)探索依托养老机构对周边社区老人开展服务新模式。依托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机构物联网信息管理系统,对周边社区老人提供信息采集、医疗救助、健康体检等服务,探索对周边社区老人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服务新模式。
(三)加快建立智能养老服务物联网技术标准体系。民政部组织7家养老机构,研究制定数据采集传输技术标准、业务数据交换标准等,推动建立智能养老物联网技术应用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智能养老物联网技术应用和建设。
四项要求保证试点顺利实行
通知要求,以上7家试点养老机构严格按照以下四个要求,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一)尽快启动试点。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通知》和试点任务要求,结合2013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实施方案论证会评审意见,抓紧完善实施方案,落实建设条件,尽快启动示范工程建设。要注重对新型生产组织方式、产学研联动机制、商业应用模式的探索,充分发挥物联网在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着力形成示范和引导效应。
(二)加强预算管理。示范工程建设以试点单位自筹资金为主,国家将视进展情况择优给予一定支持。各试点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并本着经济适用、自主可控的原则,鼓励优先选用国产化设备、工程和服务。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加强组织保障。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统筹安排示范工程建设工作,联络协调有关专家、部门和企业,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监督落实示范工程建设条件等。各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权责对称、目标清晰的考核机制,切实保障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各试点地区要及时报告示范工程进展情况,做好示范工程实施经验总结,并于每年10月底将进展情况报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四)注重信息安全。各试点单位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障和风险评估工作,选取自主可控的信息技术产品和专业服务队伍,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探索建立养老物联网标准化协调和推进机制,加快行业应用物联网标准的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