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可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员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港澳特区的中国居民在其他国家旅行,应分别按规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护照,或及其他旅行证件。
自2007年2月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护照和电子签证身份书正式启用。此前签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可使用至有效期届满。
港、澳特区中国公民回内地应申请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一)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1、哪些人可以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和特区旅行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护照签发给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区其他旅行证件签发给在香港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
2、在国外的香港中国公民如何申请特区护照?
在国外的申请人可选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或直接向特区入境事务处申办特区护照。申请人可选择亲自前往或邮寄两种申请方式,但在申请或领取护照时至少有一次必须亲自前往驻外使领馆或特区入境事务处,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正本,以便核查。
3、向驻外使领馆申请香港特区护照须办理哪些手续?
(1)填写特区护照有关申请表。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海外)说明书及申请书》(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并填写申请表。16岁或以上申请人填写ID843表,16岁以下儿童填写ID844表。
(2)递交照片。申请人须提供彩色近照一张。相片的背景应无任何装饰,颜色应为纯白色。(若经海外申请,须提供3张白色背景的彩色近照。)相片应显示正面及清楚面容特征。相片颜色、质量将决定护照资料页质量。相片大小为50 X 40毫米,相片头部下颌至头顶尺寸为32毫米至36毫米。
申请人在拍照时,不可佩带头饰,头发宜向后梳理整齐,不宜浓妆,要避免穿着过深色或过浅色衣服。相片头部不应:不置中;眼镜遮挡眼睛;头发遮挡眼睛;面或眼镜反光。相片不应:有阴影;过度曝光;光度不足。若申请经过网上递交,上载的相片须符合上述的照片规格和以下的特定档案规格:图像类别须为JPEG;档案大小须在600Kbytes或以下;合适尺寸:如由扫描器以600dpi采集,相片尺寸须为40毫米(宽)X50毫米(高);如由数码相机采集,图像大小须为1200像素(宽)X1600像素(高)。
递交照片时,请勿将相片贴在申请表格上,用钉书钉或回形针把照片附于申请书上,勿将照片屈折,或在照片背后写字。
(3)填写付款表(ID853表)并交纳特区入境处签发特区护照的费用、寄回护照的邮寄费,以及驻外使领馆的手续费、寄送申请资料的邮寄费、护照邮寄费(参见附表)。
4、向驻外使领馆申请香港特区护照须提供哪些材料?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享有香港特区的居留权但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必须在申请特区护照的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除此情况外,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单独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事宜)。申请人须详细参阅《侨居海外十八岁或以上的人士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说明书》及《侨居海外十八岁以下的人士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说明书》(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并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填写ROP143A或ROP144A表,同时提供照片和原持有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2)16岁以上至18岁以下的人士可以作为申请人为本人申请特区护照,但须征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交同意此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证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父亲同意的申请,须出示父母的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法庭颁令,以证明父亲是申请人的合法监护人。
(3)16岁以下儿童必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作为申请人为其申请特区护照,须提交该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旅行证件复印件及该儿童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关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父亲提出的申请,须出示父母的结婚证书或法庭颁令的复印件,以证明父亲是该儿童的合法监护人。
(4)11岁以下儿童,除须提供上述16岁以下儿童所须提供的资料外,还须出示载有该儿童姓名、出生日期及附有照片的学校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填妥的“副署事项表格”,以证明该儿童的身份。
(5)从未持有香港身份证(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带有照片的文件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6)如申请人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区)以外地区出生,申请人或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还须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补充资料》表格(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以便特区入境处审核申请人的中国香港公民身份资格。
(7)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张,必须清晰。复印件不予退还。
5、如何领取护照?
申请人申请护照的资格将由特区入境事务处审定,一般需要2个月时间。驻外使领馆在接到特区入境事务处寄回的护照后,将通知申请人亲自领取,或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将制作好的特区护照寄发给申请人。
6、领取特区护照后,原持用旅行证件如何处理?
原持身份证明书(CI)的申请人须在领取特区护照时,将CI交驻外使领馆注销,注销后的CI可退还本人。申请人原持有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无需收缴或注销。
7、对未获批准的申请,如何上诉?
根据香港特区护照的有关法例,申请人如对特区入境处所作出的决定不满,可向特区入境处陈述理由,要求重新考虑对其申请的决定,亦可向香港特区护照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人须在收到有关决定后90天之内(上诉委员会主席可视情延长此期限)将上诉通知书送达委员会秘书。上诉通知书须列明上诉理由及有关事实。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申请香港特区其他旅行证件及应急证件
申请其他旅行证的人士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相应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交相关材料,交纳有关费用。领取新的DI、香港海员身份证时,须将原持用证件交驻外使领馆注销,注销后可退还本人。
当事人持用的特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发生丢失或毁损等紧急情况时,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应急证件------入境身份陈述书(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ENTRY PURPOSE),以便及时返回香港。
(三)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及旅行证
澳门特区护照和旅行证(以下统称“旅行证件”)采取了如指纹识别等一系列措施,与香港特区护照要求有所不同,因此,目前我驻外使领馆尚不具备直接受理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的条件。
海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或直接向特区入境事务处申办特区护照索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书”以及“海外邮寄申请须知”。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备齐有关材料后,直接将材料寄送:
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一楼
邮箱:澳门邮箱1089号
电话:(0853)28356615,传真:(0853)28374300
网址:www.dsi.gov.mo 电邮:info@dsi.gov.mo
无证件或证件过期、需回澳门申请办理证件的澳门居民,可向驻外使领馆请求协助。
澳门居民在澳门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5:45)外发生非常紧急事宜时,可径与澳门身份证明局局长联系,移动电话:(0853)2857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