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件人为单位的,应当由收件单位在领取邮件通知单上加盖与收件单位相一致的公章(除事先向投递局声明经同意备案的以外,不能加盖单位的收发章。部队团以下分队,由团以上单位开具正式公函,将所属分队指定人员的名单向投递局备案的,可盖指定人员的名章),并凭领取人的证件签章领取。
2、领取邮件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驾驶证。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他人代领的,凭收件人证件和代领人证件,并由代领人签章领取。
4、收件人为个人的,应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由收件人签章领取。